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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企业的名誉权?

2023-05-15 09:25:00
作者:建方律师

现实生活中侵犯企业名誉权的行为时有发生,这些行为给企业造成了不良影响,甚至经济损失。作为对企业至关重要的无形资产,应当如何保护企业的名誉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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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名誉权的概念

(一)名誉权的概念

《牛津法律大辞典》中关于名誉的定义是:“名誉是对于人的道德品质、能力和其他品质(他的名声、荣誉、信誉或身份)的一般评价。”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也规定:“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名誉权有个人名誉权和企业法人名誉权之分。个人名誉权,主要是与个人的人格和尊严有关,是社会对个人的评价,从而对个人产生的快乐或痛苦相关,会直接影响到个人的生活状态。而法人的名誉是社会主体包括与其交易的市场组织或者个人,主要是以供应商及客户形式存在,对法人生产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进行相应的社会地位的评价。这种评价能够直接影响到其产品或服务的销售,能够以价值形式体现。


(二)企业名誉权的内容

企业法人是一种组织,企业名誉权的内容不包括自然人情感方面的因素。企业名誉权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任何新闻媒体在对企业法人进行报导时,其评论、传播都必须客观真实,不得误导社会对其的评价。第二,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对企业法人进行侮辱和诽谤。


二、企业名誉侵权的认定

名誉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是公民和法人依法享有的,对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加以维护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权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一)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且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法人

所谓特定的法人是指某个具体的法人。如果没有特定的法人,则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法人进行了侮辱或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的对象是谁,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法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二)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违法行为

最常见的名誉侵权的行为是侮辱和诽谤。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所谓诽谤,是指捏造和散布某些虚假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的方式有口头和文字等两种方式,其内容包括捏造和散布一切有损于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如诬蔑他人犯罪、品行不端等。其特征可以称之为无中生有。对企业法人的名誉损害,主要表现为以侮辱或诽谤的方式对企业法人的产品或服务质量的诋毁,对企业法人的市场价值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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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果关系

受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应当证明行为人的加害行为或未尽必要注意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其在社会上评价降低,对企业经营造成损害,这种损害后果与侵权人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侵权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即属于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三、企业名誉权的法律保护

司法实践中,对于侵犯企业名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然而,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权利类型。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特定人身相联系而又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如果对法人名誉造成了损害,但并没有对其市场价值造成损失的话,也不构成对法人名誉的侵权赔偿。


执笔人:许丽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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