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承包人与发包人因工程欠款纠纷诉至法院的情形比较常见,当承包人同时主张工程欠款利息与违约金,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一、工程欠款利息和违约金区别。

工程欠款利息与违约金两者性质不同,利息是法定的,其本质是法定孳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之规定,即使双方没有约定,当事人也可以主张工程欠款利息。
违约金应以合同约定为前提条件。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没有关于工程欠款违约金的约定,那么当事人就失去了主张违约金的基础
二、若当事人同时主张工程欠款利息和违约金,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法院一般会支持工程欠款利息,对违约金则不予支持。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有效时,法院对工程欠款利息与违约金有不同处理。
(一)认为不能同时支持工程欠款利息与违约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1条:“承包人能否一并请求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和利息?承包人不能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既请求发包人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又同时请求支付相应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403号《民事判决书》载明:“刘垚基于文秘中心未支付工程款,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属重复计算,二审判决仅支持其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刘垚主张两项请求均应支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认为可以同时支持工程欠款利息与违约金,但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当事人主张的违约金与利息总额,与案件具体情况以及损失大小相比较,综合判断是否全部支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16条:“当事人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利息的,可予支持。当事人主张的总额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贷款基础利率4倍范围内的,应当综合违约行为的情节、程度,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因素进行确定。当事人主张的总额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贷款基础利率4倍范围的,应当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的数额,人民法院按照《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的规定处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36条:“承包人同时主张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和利息的,如何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的,依照其约定,发包人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和利息之和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对承包人的主张,一般不应同时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利息单独不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333号《民事判决书》载明:“依据合同约定计算出的违约金数额具有以补偿实际损失为主,惩罚违约当事人为辅的双重属性。逾期支付工程价款所产生的法定孳息,其实质是补偿守约当事人的资金被占用的损失。违约金与逾期工程价款利息支付的总额应以实际损失为衡量基础。在本案中同时支持违约金与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未超出这一原则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310号《民事判决书》载明:“工程款利息与逾期付款违约金虽均是因逾期付款行为产生的责任,但两者性质不同。工程款利息属于法定孳息;逾期付款违约金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能督促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保护当事人的合理预期,促进交易安全。瑞泰公司关于工程款利息与违约金不能同时支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基于工程欠款利息与违约金性质不同,以及利息与违约金计算标准的法律规定不同,法院对当事人同时主张工程欠款利息与违约金的处理方式,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也有差异,建议承包人与发包人在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时,明确利息与违约金适用方式,合法保障自身权益。
执笔人:初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