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纠纷律所
您当前的位置 : 首 页 > 新闻动态 > 理论探析

理论探析News

联系我们Contact Us

辽宁建方律师事务所

垂询电话:0411-39799855   15909867308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594号金玉星海2单元21层

邮箱:jianfanglawyer@126.com

网址:www.jf-lawyer.cn

“夫妻公司”股东能按照 “一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吗?

2022-03-15 09:30:02
作者:建方律师

20220317_091630_000.jpg

夫妻二人共同从事商业活动的情况并不少见,以夫妻名义共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也不在少数。近期,最高院做出的一则再审判决,认定夫妻二人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实质就是一人有限公司,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



一、最高院案例分析

【案例引用】-熊少平、沈小霞与青曼瑞公司、猫人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2019)最高法民再372号】

(一)裁判要旨

熊少平、沈小霞与青曼瑞公司、猫人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民事判决书中最高院认为:青曼瑞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于熊少平、沈小霞的夫妻共同财产,青曼瑞公司的全部股权属于熊少平、沈小霞婚后取得的财产,应归双方共同共有。青曼瑞公司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该股权主体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认定青曼瑞公司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举证责任倒置,熊少平、沈小霞未能举证证明其自身财产独立于青曼瑞公司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20317_091630_001.jpg

第三,我们也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如西安天虹电气有限公司、青海力腾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李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1184号】、重庆国际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李天爱、马俊花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渝民终384号】和洋浦中和运海运有限公司、深圳市万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桂民终124号】中都没有将“夫妻公司”认定为一人公司。



二、建方律师观点

根据法律规定及案例研判,我们认为“夫妻公司”股东不应按“一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因如下:

1、我国现行立法对“夫妻公司”并无明文规定,《公司法》也无特殊限制。从形式上来看,《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而“夫妻公司”股东虽仅有夫妻二人,但也完全不符合一人公司的数量限制。

2、“夫妻公司”的股东出资虽然源于夫妻共有财产,但这并不意味着夫妻股东必然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实质的单一性。股权并不仅仅只包含财产利益方面的内容,还包括表决权、公司决议撤销权等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各项权利,夫妻二人作为独立的自然人,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如果仅从财产来源和支配方面的一致性而将二人股东认定为单一主体,进而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将举证责任倒置,分配给夫妻股东二人,未免有新创设夫妻共同连带债务认定规则之嫌,加重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3、从“夫妻公司”财产容易混同的角度来看,由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夫妻共同财产共有的特殊规定,确实导致“夫妻公司”存在财产容易混同的弊端,但这并不是必然结果。而且如果夫妻股东出现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可以适用《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不必参照适用《公司法》五十七条和六十三条,推定其为一人有限公司,并将举证责任倒置给夫妻二人。

法院基于保护申请执行人利益考虑,适用类推扩大解释,参照适用《公司法》五十七条和六十三条,推定其为一人有限公司,并将举证责任倒置给夫妻二人,从而追求个案的实质上的公平与正义。

640.png



三、如何避免夫妻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鉴于司法实践中有将“夫妻公司”认定为一人公司的情形,为规避风险,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一)成立公司之前,订立书面财产分割协议,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备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夫妻在出资成立公司时,如若不分清夫妻出资的来源、比例,法院在认定时可能会将夫妻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类推适用”公司法一人公司的规定。为了避免目前司法实践中适用这样的裁判观点将“夫妻公司”认定为一人公司,我们可以参照已被废止的《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者协议。”在成立公司前,夫妻双方z好订立书面财产分割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以及设立公司的各自出资比例,占股比例和各自承担的责任比例,并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备案,来解决因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公司导致的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的问题,从而降低风险。

(二)完善公司内部监督管理机制以避免人格混同

“夫妻公司”尽管存在两名股东,但夫妻之间难以形成有效的利益平衡制约,极易发生人格混同。为避免出现人格混同,成立的公司需要建立完善的公司内部监督管理机制,设立监事或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经营管理,保留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的会议书面记录备案可查。

(三)实行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以避免财产混同

为了避免“夫妻公司”出现财产混同,公司需要制定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保留完整的会计凭证、财务记录,建立规范的会计账簿,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做好审计工作,并注意股东账户和公司账户不混同使用,不能通过夫妻个人账户收取公司往来账款,夫妻股东不得随意挪用、占用公司财产。

“夫妻公司”具有内部结构简单、生产经营灵活性高、股东利益一致性等天然优势,是创业初期的优先选择。为避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建方律师提示,成立公司之前,订立夫妻财产分割协议,于公司注册时在市场监管部门一并登记备案;成立公司之后,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加强管理,避免出现人格混同和财产混同,做好风险防范。


标签

最近浏览:

相关产品

相关新闻

联系我们

垂询电话:0411-39799855    15909867308

E-mai:jianfanglawyer@126.com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594号星海广场金玉星海2单元21层


1593330357746139.jpg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