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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方律师在民法典实施元年之感想

2022-02-08 09:12:53
作者:建方律师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启了中国民事法律新时代。民法典一经颁布,在全国各行各业掀起了学习热潮,建方律师在学习、宣讲以及适用民法典的过程中,对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法典内容也有了进一步的体会,借此民法典实施元年之际浅谈几点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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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随时变,继往开来

      中国具有制定成文法典的深厚传统文化基础。依法治国的理念可追溯至公元前5世纪。春秋时代,已经出现了准法典的萌芽,到了战国初期,魏相李悝集各诸侯国的法律实践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后商鞅怀揣《法经》入秦辅佐孝公,二次主持变法,形成《秦律》,尊君尚法、厉行法治,促了秦国的崛起和强大,没有《秦律》或许就不会有秦国的强大,不会有中国的统一,也不会有中国文化得以延续。 

      往事越千年。 秦代的法制思想,是秦国统一中国的治国纲领,至今影响着中国。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高度重视民法典的制定实施,先后五次启动制定和编纂民法典相关工作,历经几十年的努力,民法典终于颁布实施。

      经济社会发展推动着法律的不断完善,中国民事法律的发展也从未停歇。民法典的编纂实施,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又一里程碑,既体现了中华文化的传承,又呼应了新时代的需求,必将在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深远影响。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物业管理体系的法律基础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即包括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所有权和共同管理权利。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为建筑物共有部分共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因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物业管理体系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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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合同法》规定典型有名合同类型中未包括物业服务合同,但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和房地产行业的高速发展,物业服务行业迅速发展,物业服务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具有普遍性及重要性,《民法典》将物业服务合同在合同编以专门一章做出规定,对业主的权利行使、义务履行作出了明确规定,对物业服务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物业服务合同成为有名合同,已上升到新的法律地位及高度,有利于实践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化解,促进我国物业服务行业的专业化、规范化。


三、增设居住权制度,保障人民住有所居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民法典在物权编用益物权部分新增居住权制度,正是落实党中央的要求,立足于满足“居者有其屋”“住有所居”的朴素追求,可有效调解房屋价格上涨与部分群体难以解决居住问题之间的矛盾。居住权制度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贯彻了物尽其用的立法宗旨,让有限的资源最大程度地发挥其效用。

      新增居住权制度,将对未来生活带来诸多影响。首先,为弱势群体提供了住房保障,老人可以为老伴或保姆设立居住权,其去世后即便房屋为子女所继承,老伴或保姆仍享有居住权;在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住房上为另一方设立婚姻存续期间的居住权,能让另一方获得住房保障和婚姻安全感。其次,在产业发展上,居住权或将带动以房养老模式的发展,老人在房屋上设立居住权,并将房屋提前变现用于日常养老花销,通过盘活房产以获得更多资金改善晚年生活,保障老有所居。最后,在涉及房屋交易中,居住权将成为交易当事人间需予以重点关注的对象,房屋之上存在的居住权将对当事人间的交易目的、交易过程以及权利义务产生重要影响。


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继承与完善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创设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未涉及行使期限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多部司法解释对行使期限作出了规定。《民法典》生效后,《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取代了《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一条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作了重新规定,即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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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司法解释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由之前的六个月延长至十八个月,主要考虑到建设工程施工具有复杂性,受多种因素影响,保护期限不宜过短,否则不利于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该司法解释考虑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无须登记、缺乏公示,但却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特殊情况,实践中应避免承包人长期怠于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妨碍其他权利实现,规定承包人要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权利,避免由于时间过长造成大量社会关系长期出于不确定状态造成不稳定因素,从而更有利于达成社会各方的利益平衡。


五、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

      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是全人类的责任,中国政府一直高度关注,并积极推进碳减排工作。中国在2014年的《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宣言》中,首次提出2030年实现“碳达峰”的计划。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峰会、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二次会晤、气候雄心峰会及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多次提出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2021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和“十四五”规划中又再一次提及。

      碳减排可以减少能源依赖,有利于国家安全,还可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提出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而且,中国不纠结于历史碳排放总量、人均碳排放量等问题,加速自主实施碳减排,再一次体现了中国作为大国的责任担当。面对这一新时代战略目标,民法典也作出了呼应。

      民法典将绿色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还在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各编分布了绿色条款,引导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尤其是侵权责任编设立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专章,贯彻落实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扩大了环境侵权的救济范围,增加了环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等,提高环境违法成本,威慑惩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者。通过节约资源、循环利用的司法指引,引导企业生产技术绿色升级改造,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六、结语

      民法典是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更是法律工作者心中的“红宝书”。各级人民法院已经适用民法典处理民商事纠纷,作为律师一定要重视民法典的学习、普及和适用,将民法典的精神和内容内化于心、外践于行,协助政府机关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帮助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切实推进民法典实施。


作者简介:徐长胜,辽宁建方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中共党员,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辽宁省优秀律师。现任大连市沙河口区人大代表、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负责人、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副会长、大连市建筑业协会副会长、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庄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大连市城市管理局法律顾问等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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