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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人署名权顺序纠纷的探讨

2020-09-16 14:23:10
作者:建方律师


一、案情介绍。

        李某曾是甲公司经理,甲公司是一家研制药物的著名企业,在李某任职期间,李某同公司同事陈某利用职务便利,发明了一种药物的制备方法,该药物的制备方法申请了国家zhuanli,甲公司为zhuanli申请人,李某、陈某为发明人,在发明人一项中写着:李某、陈某。

2006年,甲公司将该zhuanli转让给个人田某,zhuanli权人由甲公司变更为田某,同时发明人也由原来的李某、陈某变更为李某、田某。

2010年,发明人李某在上网时无意中发现,该zhuanli的发明人一项竟然变为:田某、李某。因原发明人记载为李某、田某,现在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发明人记载顺序发生了变化,李某原来排在第一顺位,田某排在第二顺位,现在田某排在了第一顺位,李某排在了第二顺位。按照相关规定,发明人顺序变更需要双方签订变更协议,后来李某调查发现,田某伪造了李某的签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变更了发明人顺序。

另,2010年发明人排名顺序变更之后,田某以发明人的身份获得了诸多奖项,包括科技进步奖、xx医药创新奖、教育部科技进步奖等。

李某认为:李某为zhuanli排序的第一发明人,田某在未经李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李某由发明zhuanli的第一发明人变更为第二发明人,而将田某自己由第二发明人变更为第一发明人,侵犯了李某作为发明人的署名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李某为发明zhuanli的第一发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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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意见。

        笔者作为该案件的代理律师,在了解到该案的案情后,详细查阅了法律规定及相关案例,笔者发现,目前我国并没有相关发明人顺序变更的判例,该案可能是我国第一例发明人署名顺序纠纷案件。该案件存在以下焦点问题:

        1、该案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该案属于zhuanli权纠纷无疑,根据民事案由的相关规定,该案是否属于zhuanli权权属、侵权纠纷项下就(九)项“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通常理解的该案由下的案件为:自认为该zhuanli的发明创造发明人、署名人,但是未将其列为发明人、设计人,导致署名权受到侵犯,进而要求确认为zhuanli的发明人、署名人,要求在该zhuanli上署名。而本案李某已经在该zhuanli上署名,只是署名的顺序由第一顺位变成了第二顺位。而且,根据《zhuanli审查指南》在受理zhuanli发明人的相关程序性规定上:“多个发明人的,应当自左向右顺序填写。”可见,在申报发明人时,只要求自左向右填写,并没有第一发明人、第二发明人、第三发明人......的称谓,李某要求为第一发明人是否是法院受案范围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该案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根据民事案由的规定,本案属于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其中人身关系是基于人格权、身份权而衍生出来的一系列的权利,包括著作权、发明权、zhuanli权、商标权等。本案田某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变更了其作为第一发明人的顺序属于因人身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具体来说属于民事案由中144项zhuanli权权属、侵权纠纷中第(9)项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

        本案李某在案涉zhuanli申请之初即为第一发明人,后田某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变更了李某作为第一发明人的顺序。根据《zhuanli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涉及发明人顺序变更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变更协议等申请文件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以及《zhuanli审查指南》第一部分初步审查第一章第2、3审查原则和审查程序的相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审查只是审查申请文件是否符合zhuanli法及zhuanli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即从形式上审查申请文件的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至于申请文件中相关各方的签字是否属于本人签署不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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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是否包括发明人顺序问题。

        笔者认为: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包括发明人顺序问题。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zhuanli法》(以下简称《zhuanli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zhuanli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根据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当一项发明zhuanli出现多个发明人时,所有发明人均有权利署名,必然涉及发明人顺序问题。 

        其次,根据《zhuanli审查指南》6.7.2.3条“发明人变更需要提交变更前全体发明人签字或盖章的证明文件”之规定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公布的著录项目变更明细中发明人顺序1、2、3字样可以看出,增加或变更发明人必然会导致发明人顺序发生变化,即发明人存在顺序问题。而变更发明人顺序需要原发明人一致同意,如果不能一致同意必然会产生纠纷或者像本案这样出现伪造的签名。因此,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中包括发明人顺序问题是既符合立法的必然之意也符合司法实践。

        再三,根据《zhuanli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实务中提交zhuanli申请时,第一发明人是“被”zhuanli申请人写进“发明人”一栏的,一旦确立了这个第一发明人,就是承认了该发明人的工作成果和名誉权。同时第一发明人需要填写身份证号,第二发明人等不需要填写。由此可见,在发明zhuanli中第一发明人的顺序尤为重要,正是基于此本案田某才会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自己变更为第一发明人。


三、法院判决。

        案件经过审理,最终法院认定李某为案涉zhuanli约定排序的第一发明人。

执笔人:翟志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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