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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重点条款的解读

2021-05-15 13:05:19
作者:建方律师


2020年12月9日,住建部正式发布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GF-2020-0216)(下称“2020版合同”),2020版合同是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合同(下称“2011版合同”)基础上,依据当前国家推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方针,并结合当下国内工程总承包项目实践,修订而成。2020版合同全文7万余字,比2011版合同增加了1万余字,新增内容在强化项目管理、公平分配风险等方面进行了完善。笔者结合与2011版合同的差异,对发承包双方权利义务影响重大的条款进行梳理,希望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发承包主体今后施工项目提供帮助。


重点解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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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区分税率,细化合同价格组成

     2020版合同在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第四条中对合同价款的组成进行了细化,分别区分设计费、设备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引导市场主体区分列明不同费用组成、适用税率、税金等内容,是在建筑业全面营改增的背景下,以免因适用营改增税收法律及政策,导致从高适用税率的风险,同时也避免合同发承包双方之间因为税费计算口径的差异以及税收政策调整引发合同价格的争议。

      二、定义了关键管理人员,完善了管理架构

     2011版合同中仅提到“项目经理”岗位,但结合当下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的实际需求,合理科学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架构除了由项目经理负责总体的协调管控之外,还有关键的负责人负责不同工作。因此2020版合同在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第1条词语定义和解释中增加了设计负责人、采购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的定义。

      三、增加《发包人要求》、《项目清单》、《价格清单》等文件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组成部分,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对计价、变更、索赔等争议

     因为专业条件限制,导致发包人难以提出合理、准确的招标要求,这就使得承包人的报价和施工方案不能与实际工程相契合,随着工程进入到履约阶段,发包人会不断明确施工内容,这就极易引发工程价款的争议。2020版合同明确提出将《发包人要求》作为合同附件,并将其解释顺序列为与合同专用条件同顺位,并在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第1条中,明确发包人应当提供《项目清单》载明工程内容的各项费用和相应数量等项目明细,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清单》制作《价格清单》、《承包人建议书》等来响应发包人要求,通过该系列文件,提高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内容的精 确度,减少工程履约期间的争议。

      四、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风险,2020版合同对承包方更有利

      2020版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第1条中的1.12 款明确了因发包人提供的《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有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第4条承包人中的4.8款明确承包人因应对不可预见的困难而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五、增加承包人基于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赔偿最高限额

      2020版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第1条的1.13责任限制中明确:“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赔偿最高限额。若专用合同条件未约定,则承包人对发包人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签约合同价。但对于因欺诈、犯罪、故意、重大过失、人身伤害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责任限度不受该最高限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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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增加了履约过程中出现约定情况时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义务,对合同的顺利履行提供了保障

      以往的工程实务中,发包人通过支付预付款、预存一定比例资金等方式,证明资金状况,但因建设工程施工的特殊性,施工过程中存在工程变更状况较多,那么资金要求也相应提高,对增加的资金却缺乏相应的支付保障。2020版合同在第2条2.5.2项确定:“如发生承包人收到价格大于签约合同价10%的变更指示或累计变更的总价超过签约合同价30%;或承包人未能根据第14条[合同价格与支付]收到付款,或承包人得知发包人的资金安排发生重要变更但并未收到发包人上述重要变更通知的情况,则承包人可随时要求发包人在28天内补充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七、强化了发包人应当提供支付担保的义务,并且赋予了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按约提供支付担保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

     2011版合同中虽约定发包人应当提供的支付保函,但仅是进行了规定,并未明确如果发包人不提供担保的后果,导致实践中发包人很少提供支付担保。2020版合同强化了发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义务,在第2条的2.5.3项确定“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同时在第16条中将“发包人未能遵守第2.5.3项的约定提交支付担保”作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

       八、增加了发包人的管理

     2020版合同将“发包人的管理”从2011版 合同的“发包人”中单独列出并增加了内容,作为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的第3条。主要内容如下:1、“发包人代表”同2011版合同无实质变化;2、增加了“发包人人员”,“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工程师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职务、职责可以由发包人在合同中明确;3、将发包人人员的“工程师”进行了明确,发包人需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权委任工程师;4、对“工程师”的工作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发包人任命工程师的程序,同时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人员执行工作,其他经过授权的工作人员的工作效力同工程师一样;明确了工程师发出指示的程序、效力和后果;确定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条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

      九、增加了联合体模式承包工程

     2020年3月1日实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要具有设计与施工的双资质,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按照该管理办法规定,联合体对合同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但联系合体内部如何管理、外部如何分工需通过各方合同约定来明确,因此2020版合同对联合体应当明确的事项进行了纲领性的指引,编制在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第4条中,作为4.6款,如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明确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

      十、引入《价格指数权重表》,降低价格调整争议

      2011版合同中,对合同价格调整的情况约定较为宽泛,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争议未能很好解决。2020版合同在第13条中提供了价格调整公式,并引导合同双方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并根据不同责任的主体进行了区分,既有“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也有“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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