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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具备什么条件方可向购房者交付?

2010-02-26 00:00:00
作者:建方律师

         大连市春季房交会刚刚落幕,开发商在经济危机的大环境下充分利用此次机会对所开发的楼盘进行推广,购房者亦可以通过春季房交会这个平台,全面了解大连市各个楼盘,购得适合自己的房屋。目前广大购房者普遍关心开发商开发的房屋在什么条件下,才可以向业主交付使用这个问题。
        去年,甘井子区某新开发的住宅小区全面竣工并验收合格,开发商通知购房者李女士接受房屋,李女士要求开发商向其出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否则拒绝接收房屋。后来,双方一直就交房问题僵持不下,几个月后,开发商办理了备案表,李女士接收了房屋,但向开发商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李女士的做法是否适当呢?是否是在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律师解答:
        实务中,关于商品房交付的条件通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作出约定,开发商作为出卖方通常统一选择交付条件为选项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或在选项5、注明“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验收报告”,购房者通常只能接受此约定。以上两种情形约定的交付条件实际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施工工程竣工后,经过建设单位(即开发商)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换言之,该房屋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即具备了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因此,李女士要求开发商提供备案表,否则拒绝接收房屋的行为,实际上已违反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

        律师提示:
        最近因商品房交付需具备的条件所引发的的法律问题,已被广大购房者关注、重视。购房者担心开发商因未取得《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而可能产生不能如期办理房屋产权证或者担心房屋质量存在问题,所以拒绝接收房屋。以上问题购房者可以通过向开发商主张逾期办理产权违约金或在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等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建议不要采取本案中李女士的方式来解决,因为此途径不但不能规避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自身还可能因逾期接收房屋而被开发商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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