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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以下简称《国家发展规划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七十二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确立了国家发展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程序,将国家发展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批准、实施及其监督等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有利于提高国家发展规划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为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立法背景:为何要为国家发展规划专门立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制定和实施五年规划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一条重要经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一个重要政治优势。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连续制定实施十五个五年规划(计划),有力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综合国力提升,创造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成为治国理政的重要经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政治优势。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发展规划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国家发展规划工作,作出系列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明确多项制度化部署,实现了国家发展规划理论和实践的新飞跃。2013年,发展规划法被列入了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经过了很长时间,特别是在“十四五”期间,加速了立法的过程。因此,《国家发展规划法》的出台是一个长期探索、瓜熟蒂落的过程。
二:核心定位:一部定方向、保连续、促规范的“国家发展规划基本法”
《国家发展规划法》共六章三十八条,构建了“规划编制—实施保障—评估调整”的全流程制度体系,清晰界定了国家发展规划的法律地位、基本原则、权责分工与运行规则。
(一)明确“国家发展规划”的适用范围
本法所称国家发展规划,特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包括根据需要提出的远景目标,是社会主义现代化战略在规划期内的阶段性部署和安排,是规划期内经济社会发展的蓝图和行动纲领,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的重要依据,是其他各级各类规划的总遵循。
(二)明确编制基本原则
1、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
从我国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至今,每一次规划(计划)都是在党中央领导下制定、实施并完成的,已经形成了成熟定型的制度安排。
2、坚持从实际出发
遵循规律、实事求是,不脱离国情、不超越阶段。从实际出发,把多年来形成的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努力解决规划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3、坚持全国一盘棋
地方人大、地方政府要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职责,编制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应当与上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做好衔接,省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草案还应当报送国务院主管部门进行衔接,经本级人大审查和批准后按程序报送备案,确保地方发展规划与国家发展规划相衔接,同心协力推动国家发展规划有效实施。
4、坚持发扬民主、集思广益
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将公众参与从倡导建议上升为刚性程序,确保了城市规划、建设和治理中的重点与难点,能够源于人民呼声,并有效回应人民期盼。
5、坚持规划法定
涵盖前期研究、起草、审查、实施等各个环节,并建立了与基本经济制度、人大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依法编制、依法审批、依法实施、依法监督,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从根本上杜绝了"换一任领导换一套思路”的顽疾,保障了城市民生项目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三)构建国家规划体系
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由国家和地方规划共同组成,定位准确、边界清晰、功能互补、统一衔接的国家规划体系,形成规划合力。
这一制度设计,从根本上解决了过去各类规划各自为政的顽疾,为现代化人民城市建设构建起一套分工明确、协同高效的系统框架。如果说规划法定的刚性约束为城市守住了底线、划定了边界,那么统筹协同的规划体系则为城市凝聚了合力、打通了路径,让每一份民生承诺都能从愿景变为现实,让每一项民生工程都能从“纸上“精准落到“地上”。
三:全流程法治规范有哪些亮点?
亮点一:编制环节——强化科学支撑,夯实规划编制的“最先一公里”
国家发展规划法将“开展前期研究、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创新编制手段”固化为法定程序,明确要求必须聚焦全局性、前瞻性、关键性、深层次问题进行系统论证。这种“先研究、后决策”的模式,从制度上保障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以“十五五”规划编制为例,在建议起草阶段,党中央就组织6个调研组,赴12个省区市进行专题调研。坚持顶层设计和问计于民相统一,有关部门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十五五”规划编制的意见建议。同时,委托相关部门、单位和智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开展35项重点课题研究,进行专题论证,充分考虑经济形势发展变化,明确稳增长的底线,突出发展新质生产力导向,将具体要求内化在发展目标中。
亮点二:审查批准——人大法定程序,彰显全过程人民民主
国家发展规划草案须经党中央、国务院审议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这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决定权的重要体现。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总结实践经验,国家发展规划法对国家发展规划的审查和批准程序作出规定:一是明确国家发展规划草案报党中央、国务院审议后,由国务院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二是明确国家发展规划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审查和批准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三是明确国务院国家发展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国家发展规划编制的基本情况、初步方案等向全国人大财经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四是明确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审查和批准国家发展规划的具体程序。五是明确国家发展规划的公布和调整程序。这一程序设计,既坚持党的领导,又彰显人大民主决策、依法监督,实现党的主张、人民意愿、国家意志高度统一。
亮点三:实施环节——刚性执行、协同发力,确保“落地有声”
规划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注重抓落实,不认真抓好落实,再好的规划和部署都会沦为空中楼阁。国家发展规划法立足党的十八大以来提高规划实施质效的制度安排,作出了系统的规定。年度计划分年度滚动落实国家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各级各类规划落实国家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各类政策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发展规划,中央财政资金等要素优先保障国家发展规划确定的重大战略任务、重大政策举措、重大工程项目,进一步强化了对各方面支撑规划实施的刚性约束,将有效推动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落实落地。
亮点四:监督环节——全链条、常态化、硬约束,守住“法治底线”
监督是规划落地的最后一道防线,“国家发展规划法”构建的全周期监督机制,其深层意义在于推动城市治理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向“全周期精细化管理”。在国家发展规划实施的中期阶段和规划期结束前,分别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形成评估报告;经党中央同意后,中期评估报告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总结评估报告依法提交全国人大,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社会监督;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规划实施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中期评估解决了“规划执行过半时是否偏离方向”的问题,总结评估解决了“一届任期结束时是否兑现承诺”的问题,动态监测则解决了“规划实施过程中是否有偏差需要及时纠偏”的问题。当过程透明化、结果可检验、责任可追溯,规划就不再是“橡皮图章”,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责任状”;政府就不再是“自由裁量者”,而是接受人民监督的“执行者”;人民就不再是“被动接受者”,而是城市建设的“阅卷人”。
亮点五:国家支持香港、澳门主动对接国家发展规划
国家支持香港、澳门主动对接国家发展规划。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要主动对接国家“十五五”规划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国家发展规划法明确规定:国家坚持“一国两制”方针,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主动对接国家发展规划,融入和服务国家发展大局。
四:结语
《国家发展规划法》是以宪法为依据,规范国家发展规划制定、保障国家发展规划实施的基本法律。这部法律的出台,填补了规划领域的法律空白,将长期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成熟做法上升为法律制度。这意味着,作为治国理政重要方式的五年规划,从此有了坚实的法治根基,国家战略的连续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得到了更加有力的保障。《国家发展规划法》已经开始施行,同时“十五五”也开启了新篇,中国的航船正迈向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我们国家正迈向充满希望的新的五年。
执笔人:马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