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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热点解读

2010-06-08 00:00:00
作者:建方律师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多少、如何交、谁来管等问题,是全体业主关心的问题。由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于2008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全面系统的解决了这些问题,下面就该办法中有关热点问题予以解读:
       一、业主按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我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小区建筑物内的住宅享有专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具体缴纳办法如下: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出售公有住房的情况下,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还明确界定维修资金产权归属,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以保障共用设施的正常使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还对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了界定,共用部分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根据这份管理办法,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下列四项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一是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二是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三是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根据这份管理办法,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经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由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须在银行设专户存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须在银行设专户存储,由业主大会管理。
   从法律性质上看,专项维修资金是由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并用于特定事项的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保管区分规定了两种情形,包括:
   业主大会成立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此前由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应划转至新开设的账户。由业主大会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用以投资一级国债市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为实现维修资金保值增值,《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前提下,维修资金可用以购买国债,这些条件包括:
   只能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国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须经业主大会或一定比例的业主同意。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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