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纠纷律所
您当前的位置 : 首 页 > 新闻动态 > 理论探析

理论探析News

联系我们Contact Us

辽宁建方律师事务所

垂询电话:0411-39799855   15909867308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594号金玉星海2单元21层

邮箱:jianfanglawyer@126.com

网址:www.jf-lawyer.cn

在房屋拆迁中,公有租赁房屋如何补偿?

2010-02-26 00:00:00
作者:建方律师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情况复杂。各类不同所有权性质的房屋,拆迁补偿也有所不同。 近日,市民王先生向记者咨询,王先生所居住的小区正在拆迁,他居住的房屋是公有租赁房屋,承租人为王先生的父亲,王先生的父亲在五年前已经去世。王先生夫妻和儿子及王先生妹妹的户口均在租赁房屋处。现王先生居住的房屋面临拆迁问题。那么,王先生会得到什么样的拆迁补偿和安置呢?

        律师解答:
      《物权法》实施后,我国拆迁法律体系正在形成,《拆迁法》正在立法过程中。 关于市民王先生遇到的拆迁补偿问题,依据《大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拆迁公有租赁房屋,被拆迁人(即房屋所有人)有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权利,市民王先生不是法律规定的被拆迁人,他是房屋承租人。如果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由被拆迁人为承租人安置房屋,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如果选择货币补偿,租赁关系终止。属于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的20%支付给被拆迁人,80%和增加的建筑面积补贴支付给房屋承租人。由于公有租赁房屋涉及多方关系,实践中被拆迁人大多选择货币补偿的方式。《办法》规定拆迁人应将补偿金支付给承租人,但由于被拆迁人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原房屋承租人去世后不及时变更承租人,造成租赁房屋拆迁时,原承租人家庭矛盾升级无法及时搬迁,不但得不到及时搬迁奖励,还不能及时得到拆迁补偿金,使其自身权益受损。
        依据《大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承租公有住房,承租人的租赁期限内去世,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愿意履行原租赁合同的可以办理承租过户手续。但要符合以下条件:1、原承租人同居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有抚养关系或尽赡养义务的共同居住人;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有经济来源;3、与原承租人在同一户籍并实际居住二年以上;4、他处确无房屋居住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人为承租人。
        在拆迁王先生房屋过程中,王先生可以通过与公有房屋所有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的方式确定其承租人地位,以便得到拆迁补偿或与其妹妹等其他共同居住人协商,合理分配拆迁补偿费用的方式,进而及时与房屋拆迁单位达成补偿协议,顺利搬迁得到补偿费用。

        律师建议:
        1、租赁公有房屋,承租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承租人变更;
        2、公有租赁房屋由于原承租人去世等原因,承租人未及时变更的,共同居住人应积极主张权利,早日完成承租人的变更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3、公有租赁房屋拆迁时,共同居住人内部就补偿等无法达成协议的,可先行搬迁,以便获得拆迁补偿费用和拆迁奖励。该补偿费用也可以由拆迁人或第三方暂存,待共同居住人达成协议后再行分配,以此方式可维护共同居住人的最 大利益。


标签

最近浏览:

相关产品

相关新闻

联系我们

垂询电话:0411-39799855    15909867308

E-mai:jianfanglawyer@126.com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594号星海广场金玉星海2单元21层


1593330357746139.jpg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