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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无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2010-01-27 00:00:00
作者:建方律师

      《物权法》已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房屋登记办法》作为与《物权法》配套的关于房屋登记的部门规章,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在《物权法》及《房屋登记办法》相继施行后,关于夫妻婚后购买房屋登记问题,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如果登记在一方名下(不标明另一方为共有人),应属一方个人财产。但是,有观点认为:只要是在夫妻婚后购买的房屋,不论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如果登记在一方名下就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则违反了《婚姻法》有关夫妻共有财产的规定,且《房屋登记办法》有违《立法法》之嫌。那么,夫妻婚后购买房屋不共名是否属于共有财产呢?           

        律师解答:
        一、夫妻婚后购房是双方共有还是一方所有,依据《物权法》规定,应当以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内容为准。按照《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房屋登记以后,如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了共有权人的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而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没有标明另一方为共有人的,则属一方个人财产。
       《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所有权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如无特别约定,夫妻婚后购买的房屋一般属于共有财产。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婚后购房后,应共同申请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资料,夫妻双方亦需对申请登记房屋是否属于共有房屋作出书面说明并签字确认。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对于房屋性质(共有或个人所有)作出的书面确认,应当视为双方就申请登记房屋作出的书面财产约定。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如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以此确认登记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如夫妻双方一致表示房屋为一方所有并签字确认,房屋登记机构据此依法将房屋登记在一人名下,显然该房屋应当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不存在所谓的“依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婚后购买房屋不管是否登记在一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情形。

        二、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的要求进行房屋登记,有利于依法确认夫妻双方是否享有不动产物权,也是贯彻《物权法》和尊重《婚姻法》的表现。
        应当看到,即使在《物权法》施行以前,房屋所有权证上也设有共有权人一栏,但大多未作相应登记,而是一般认为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屋属于双方共有。根据《物权法》及《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如确属夫妻共有房屋,应当依法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注明共有),并依据房屋所有权证书确认房屋权利,不宜再按照以往实践中形成的固有认识来认定所谓的夫妻共有房屋。需要明确的是,依据《物权法》及《房屋登记办法》进行房屋登记,并最终根据房屋所有权证书确认房屋权利(共有还是个人所有),并未违反《婚姻法》有关夫妻共有财产的规定,而且,房屋登记机构在登记过程中的查验询问行为以及申请人的书面确认行为恰恰是遵循《婚姻法》的具体表现。
        现实生活中,由于夫妻一方恶意申请登记导致本属双方共有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利害关系人依法可以通过更正登记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外还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并通过诉讼程序依法确认其对房屋享有的正当权利。当然,房屋登记机构如未按《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共有权登记,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过以上分析,《房屋登记办法》施行以后,对于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依法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是贯彻落实《物权法》的表现,与《婚姻法》没有冲突,也未违反《立法法》的规定。同时,依据房屋所有权证书依法确认夫妻双方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除外),可以避免实务中“未经夫妻另一方同意而擅自出售房屋”的情形发生,进而减少有关当事人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可见,贯彻实施《房屋登记办法》,必将有利于定纷止争,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律师提示:
      《房屋登记办法》施行以后,夫妻婚后购买房屋如登记在一方名下(不标明另一方为共有人),应属一方个人财产。对于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申请房屋登记时,应向房屋登记机构明示属于共有房屋,并进行相应的共有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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