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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专业大连律师事务所顾问

2022-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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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长胜主任为大连建筑行业协会进行法律讲座,2010年4月9日,徐长胜主任在大连建筑行业协会为大连建筑房地产企业的法务人员进行了关于《侵权责任法》的讲座。专业大连律师事务所徐主任以深入浅出的形式,为大家讲解了《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用大量实际生活的典型案例,增强了法务人员对《侵权责任法》的理解与适用。大连律师事务所顾问讲座的最后,徐主任还为大家介绍了大连房地产的相关动态,为今后建筑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信息,使建筑房地产企业的法务人员在今后能够更加有效地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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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大连律师事务所浅谈我国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我国对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主要规定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条例中,随着时代的发展与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得以不断的补充与改进,为建筑作品著作权提供更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大连律师事务所顾问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对我国建筑工程设计行业中的建筑作品著作权进行了相应的规定,用以应对建筑作品著作权受到侵犯的现实社会问题,为著作权提供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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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关于拆迁的几点思考——兼评某开发商诉某公司土地费纠纷一案, 三、2011年以后的土地拆迁补偿状况1、适用法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因为存在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情况,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公布并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随即被废止。专业大连律师事务所2、拆迁补偿工作处理流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公众意见;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前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土地出让采取净地出让的方式,由市、县级政府在土地出让前,先行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并支付相应补偿。开发商支付土地出让金,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不需要再进行拆迁补偿。大连律师事务所顾问 3、新旧法差别首先,拆迁的法律主体不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政府是征收人,房屋产权人是被征收人,政府与房屋产权人达成补偿协议并支付补偿金;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拆迁许可证制度,由政府作为第三方颁发拆迁许可证,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是拆迁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是两个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政府负责裁决。其次,拆迁的目的不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只有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老百姓的房屋,征收属于政府行政行为。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只要是城市规划的需要,政府颁发拆迁许可证后就可以进行拆迁。再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消了政府行政强制拆迁的权利。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政府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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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公司法》认缴制下 债权人的风险及完善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建议,2013年《公司法》修改后,注册资本认缴制正式代替了原有的实缴制。不可否认的是,认缴制的改革,极大的提高了创业者尤其是存在资金困难的创业者设立公司的热情,促进了市场效率提升,但在认缴制下,如何能保护交易安全或者说是债权人的利益,却成为了一个新的难题。专业大连律师事务所首先,在认缴的制度下,公司设立者可以自由认缴注册资本,这其中难免会发生部分设立者超过自己的资金能力,为了在交易中获得更多的筹码而随意申报注册资本,其真实的资金实力与认缴的资本数额严重不符。大连律师事务所顾问其次,新《公司法》将认缴的期限交由设立人通过公司章程的方式进行约定,换言之,认缴的期限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限制约束的。所以只要在公司章程中将认缴期限设定的足够长(甚至超越人的平均寿命),就几乎可以架空注册资本,因为只要未到认缴期限,股东完全有理由不缴足注册资本。更重要的是,因为营业执照上没有认缴期限的公示,故认缴的期限对于债权人来说,根本无从得知。因此,在作为交易另一方的债权人事实上根本无法了解与其交易的企业究竟有无足够的资本进行交易或保证交易正常有效地进行,债权人必然会处于市场交易行为中的弱势一方,在如今我国市场信用体系尚未健全的情况下,注册资本认缴制很可能会扩大甚至怂恿公司股东在后期进行虚假出资。公权力的突然撤出而私权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可能会造成投资人与债权人无从判断市场预期,直接影响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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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大连律师事务所辽宁建方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行政执法局法律顾问近日,本所接受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行政执法局聘请,担任该局常年法律顾问,为此本所组建了专项法律顾问服务组,大连律师事务所顾问将根据承建局委托事项,依法开展法律服务工作,解答相关法律咨询,起草/审查相关协议文书,提供法律意见与建议,代理相关法律事务,应邀参与城建局招商引资、资产处置、项目研讨、重大行政决策等活动,为城建局行政决策建言献策,协助城建局依法开展行政管理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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